食品安全大于天 近日 公开平台上公示了多则行政处罚决定
: Y# W$ R1 O. f$ Y4 T 多家超市被罚款 看看有你常去的没? 具体内容如下  靖江润靖商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X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规定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从某公司购进一箱30袋海狸先生鱿鱼仔(原味)(商标:海狸先生,标注净含量:200克),购进金额497.13元;购进后对外销售,线下售价为21.9元/袋,线上售价为19.8元/袋。2025年5月27日,靖江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海狸先生鱿鱼仔(原味)进行抽检,抽样数量6袋,支付购样费用131.4元,截止7月18日当事人共售出18袋,余12袋未售出(已报废处理),获销货款381.6元。因上述批次海狸先生鱿鱼仔(原味)未全部售出且线上线下售价不同,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内容: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9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9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17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江市鑫弘发超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X0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以9元/kg的价格从寿光市腾优蔬菜购销处购进刀豆14kg,支付购货款126元。2025年5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刀豆进行抽样,抽样量为6.19kg,备样数量3kg,按照9.96元/kg的价格支付购样费用61.65元。上述样品经检验,靖江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于2025年6月17日签发编号为№:(2025)JJZJSPJC060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以9.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刀豆14kg(含抽样样品6.19kg),库存0kg,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刀豆货值金额为139.44元,获取违法所得13.44元。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对上述刀豆进行了召回,未有退回的刀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3.44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3.44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16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江市正佳日用品超市上好加盟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X0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从靖江市某单位以33.33元/箱(3ka/箱)的价格购进了6箱荔枝,购进金额共计2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荔枝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述荔枝的进货凭证,未查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以13.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29kg荔枝(含备样3.13kg),其余的11.71k荔枝于2025年6月17日被当事人以13.6元/kg的价格销售给了顾客,共获销货款244.8元,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签发了上述批次荔枝的《检验报告》(NO:APH-SP-2506D39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氣氰菊酯和高效氣氣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荔枝货值金额共计244.8元,违法所得44.8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元、没收金额为:44.8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48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16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江市甜缘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X0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从新渔婆市场市场果蔬区A区19号的刘伯和蔬菜批发部以10元/ka的价格购进了14ka姜,购进金额共140元,并索取了购进上述批次姜的《销售清单》。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姜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査验记录制度,也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以16元/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25kg姜(含备样1.61kg),其余的10.75kg姜被当事人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给了顾客,共获销货款224元。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姜进行检验,于2025年6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APH-SP-2506D398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姜货值金额共计224元,违法所得84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査验记录制度以及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核对供货者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青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青令停产停业,直至品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青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处2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084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元;3、处2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084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84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17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s) ?4 `0 [! P0 d' v/ f& J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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