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开平台上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color=rgba(0, 0, 0, 0.9)]“靖江市名*酒楼”被罚款 [color=rgba(0, 0, 0, 0.9)]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2-002号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其他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3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1.0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4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査,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査见与扎啤机连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生产日期:2023年5月6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江苏宏仁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86-9号,净重:6±0.2kg)1瓶,至本局检查时上述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已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扣押。本局于2024年10月8日予以立案调査,经查,当事人从如皋市雪花百货经营部于2023年5月12日购进了二氧化碳(产品标准:GB1886228-2016,纯度规格:≥99.9,生产批号:20230427,生产日期:2023年5月6日,保质期:6个月,净重:6±0.2kg,生产厂家:江苏宏仁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86-9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2068500547)2瓶,于2023年7月8日购进了二氧化碳(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6日)1瓶,于2024年4月8日购进的二氧化碳(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2日)1瓶,于2024年5月6日购进了二氧化碳(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3日)1瓶,购进单价为15元/瓶。当事人使用上述二氧化碳未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6日的1瓶二氧化碳一直存放于当事人仓库,直至2024年9月被当事人使用,当事人使用上述二氧化碳用于制作扎啤,扎啤的销售单价为18元/L。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二氧化碳制作扎啤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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