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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真刑”!靖江一小区竟有人明目张胆干这事......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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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4 14: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抛物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不仅关乎个人生活
更直指城市文明的难点
近年来
全国因高空抛物
引发的伤害甚至致死案件屡屡发生
但即便如此,高空抛物事件仍时有发生
近期
靖江滨江新城一高层小区业主反映
小区内某栋楼发生多次“高空抛物”事件
有高层住户竟直接将
装满生活垃圾的袋子从窗户扔出
巨大的冲击力使袋子破裂
里面垃圾散落一地
万幸事发时并未有人员进出
但如此情景可把楼栋其他业主吓得不轻
据悉,这已非该楼栋首次出现坠物
对于小区该单元频发高空抛物事件
引发广大业主对安全隐患的强烈不满
小区多户业主表示
如此接二连三肆无忌惮的高空抛物
这绝不是小事,万一砸到人怎么办?
谁来保证业主的人身安全?
希望物业能引起重视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5 W8 j% p+ a, V6 u0 H
高空抛物的根源有诸多方面
但究其根源还在于
一些人缺乏基本的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
法律意识淡薄
只考虑自己的方便和利益
忽视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
最后再次提醒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千万别让一时的随意
换来沉重的代价
↓↓↓
. R, H9 ?: L- f, b$ t+ q
杜绝高空坠物
不仅关乎公共安全
更是法律底线,人人都应遵守
0 k+ V% @% W+ j3 U+ T" w# Z9 j*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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