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通过巡回审理方式处理了一起历时多年的邻里通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创新性地将当地村规民约纳入司法裁判依据,实现了法律规范与乡村自治规则的有机统一,为促进乡村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 x2 i: t' C/ c/ l( Q# 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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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当事人小林与老何夫妇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隔河相望。原先连接前后村的简易桥梁因年久失修,给村民出行造成困扰。2015年,小林等村民自发集资,在原有桥梁西侧加铺了两块楼板以拓宽桥面,同时对老何家西侧通道进行了整修。当时老何夫妇对此工程表示认可。
& r- e& k5 r) y3 M. f; f但随后事态出现转折,老何夫妇在翻新屋后围墙时,沿围墙西侧至河岸区域修筑地基,并堆积砖块、树枝等杂物,导致原有通道被占用。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小林及河北岸居民的日常出行。
% H4 J$ ?" f' z% ^1 t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老何夫妇始终拒绝配合。最终小林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除通道障碍物。审理期间,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经调查确认,涉案通道是村民长期通行的必经之路,已形成法律上的相邻通行关系。
( w; h- I+ N {' [主审法官解释道:"相邻通行权是指当一方必须利用相邻土地通行时,相邻方应当予以配合。任何阻碍正当通行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对历史形成的公共通道不得擅自堵塞。
$ R5 @3 D. V6 q y K值得注意的是,该村2023年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禁止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法院认定该村规民约经法定程序制定,具有约束力。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和村民自治规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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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的处理展现了司法实践的新思路。靖江法院通过认可村规民约的规范效力,既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又尊重了乡村自治传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将法治精神与乡土治理相结合的做法,为化解基层矛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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