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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当事人靖江市永靖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靖江市季市镇横河村10组设施农用地5200平方米改为工业用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版)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靖江市永靖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靖江市季市镇横河村10组设施农用地5200平方米改为工业用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版)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版)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修正版)第42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及《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520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5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7376元的行政处罚。 5 e j+ K8 j+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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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 j$ w0 I) [/ X" v S《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版)
" v/ }( w+ Z. [" {5 @1 s8 a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 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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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扩张需要占用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用地行为的合法性。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或急于推进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通过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行政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与**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以及积极履行努力,确保用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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