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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2: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及配套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现向社会发布电动自行车等产品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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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某电动车卖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姜堰区某电动车卖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为TDT1052Z,生产日期:2022年10月8日,生产企业为天津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其电气装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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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江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更换了加长的鞍座,其中有4辆车同时加装了尾箱,与该电动车合格证不符。经查,以上车辆系当事人自行从市场购买了5套电动自行车配件进行改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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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某车行销售以铅酸蓄电池替代锂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群众举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T1140-3Z)的电池存在改装行为。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载明电池型号为DZ48N-24EM锂电池,当事人以铅酸蓄电池替代锂电池安装在涉案电动自行车上销售给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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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陵区某商贸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辆型号为TDT1286Z电动车更换了加长的鞍座,并加装了储物箱,与该电动车合格证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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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州某车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辆四轮电动车车门处贴有“**文”字样。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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