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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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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4: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靖江文明16条中提到
“不高空抛物、不车窗抛物”
高空抛物不仅抛掉文明
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近日家住城东大道文昌苑小区的网友称,居住的那幢高层住户总是不定期的向楼下抛垃圾,夏天是龙虾壳,最近竟然还往下扔柿子,柿子摔碎全部溅到低层住户的外侧窗户和前沿窗台上!真的不知道怎么会有素质这么差的人,现在都有电梯,下个楼扔一下也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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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几年,靖江好多小区都存在高空抛物的现象,位于靖江江洲路某高层住宅小区的8号楼三楼的业主反映,三楼的前后平台上经常有纸巾、脏水、烟头、厨房垃圾等杂物掉落,给住户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今年5月份,某小区还出现,高层有人在处理碎玻璃时,直接将碎玻璃渣子,往楼下扔,全然不顾楼下居民安全!
微信图片_20191115115627.jpg
微信图片_20191115115639.jpg
■ ■■■■
我们说高空坠物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建筑物外墙以及广告牌、灯箱等
二是高层居民的随手丢弃物
三是阳台放置物
对待高空抛物者
难道我们就真的没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
日前,最高院就出台了
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我们说高空安全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不要等到事故发生了我们才去想如何解决,一次次的高空事故已经足够我们警醒。只有头顶更安全了,我们的心才能更踏实,走在路上才能更安心。
每个人都管理好自己的行为
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我们的社会才会越来越文明
每个人才会越来越安全
生活才会越来越舒适
希望大家都能对高空抛物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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