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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4S店违约未交车,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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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1: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日前,靖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4S店违约未交车案件

【案情回顾】

年前,市民小张准备买一辆新车回家过年,在靖江手拉手汽车小镇的某4S店内,销售人员给她推荐了店里的新款新能源汽车。小张看了展车后很满意,于是和销售人员订立合同,约定了提车时间、车辆的款式等等,并且交付了2000元定金。小张离开前一再嘱咐,她需要的是新车,而非店里的展车,销售人员满口答应一定会给小张调一辆新车。

然而没过两天,销售人员就给她打电话,说如果调新车,成本比较大,而且不能算自己的业绩,更何况,小张只交了2000元的定金,如果新车调回来,小张反悔不要了,那么岂不是白忙活了。所以销售人员向小张提出要么拿展车,要么增加定金或者直接付全款。小张一听就懵了:“刚开始说好的是新车啊,为啥只能拿展车了?再加上合同都签了,凭啥要增加定金或者直接付全款?”于是果断拒绝。4S店的销售人员见状,便拒绝交付车辆,也不同意退还定金。小张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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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无果】

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收到案件后,立马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与4S店的销售人员多次联系并释明相关法律后,4S店对于小张要求返还双倍定金中剩余的2000元主张仍不予理睬。调解员希望4S店能够派人至法庭当面协商处理,被拒绝。

在调解员的多次努力仍然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后,园区法庭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审理,力求年前解决纠纷。

但开庭当天,4S店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遂当庭判决4S店支付张某剩余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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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4S店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

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法定担保形式,在当事人履行前交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小张基于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已向4S店支付定金2000元,该定金旨在保障4S店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交付案涉车辆等合同义务,但4S店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4S店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4S店已经返还小张2000元,故小张起诉主张4S店返还剩余定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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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基石,而诚信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无论身处何种商业活动,无论是合同签订、履行义务还是权利主张,都应当将诚实信用视为首要准则。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均应在交易行为中真实表达意愿,全面、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严格遵守约定,尊重对方权益,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任何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审视与公正裁决。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深刻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坚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一个公正透明、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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