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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皓月、海鹏、德生等靖江9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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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15: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市民,
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总有一些企业轻视环境违法
不断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随着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这些企业也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9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19年11月13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靖江9家单位,涉及皓月、海鹏、德生印染等靖江知名企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1、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17日、9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电镀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20万元,2019年8月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73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江苏海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江苏海鹏特种车辆有限公司.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电泳涂装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300万元,2019年3月开工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于2019年10月2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7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3、江苏德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德生.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6日、9月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83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4、江苏炳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5日、10月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2019年4月租用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场地建设钢渣回收分拣加工项目,总投资24万元,2019年5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75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10月30日进行了陈述申辩:1、加工分拣属于纯物理分拣,对环境没有影响;2、一直没有能正常生产,对环境没有什么污染;3、提出整改要求后,我公司积极配合,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了清场工作(提交了清场后现场照片),恳请免予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钢渣回收分拣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该单位规模小、积极整改且未造成环境影响,故酌情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同意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柒仟贰佰元(¥7200元);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合计罚款壹拾万柒仟贰佰元(¥1072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该企业负责人缪某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元。


5、靖江世博汽配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汽车塑料配件项目,注塑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77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10月29日进行了陈述申辩:1、8月20日现场检查后,我单位9月10日就和靖江市易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并约定在90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同时提交了设备采购合同);2、小微企业,恳请免予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环境生态局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汽车塑料配件项目,注塑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该单位积极整改,故酌情采纳该单位申辩意见,同意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该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6、靖江市圣来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11年2月租用靖江市靖城虹兴村东小圩168号房屋从事无漆直流电动机项目生产,注塑机加工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79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10月3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1、2019年8月21日检查发现废气处理存在问题,我司按照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并经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2、生产规模小,年产值几十万元,工人5人,同时受经济危机影响,生产不正常,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恳请免予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环境生态局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也正因为考虑到该单位规模小并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所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2万至2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罚款2万元的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7、靖江市天地塑料包装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吹膜机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9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82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10月30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贵局检查后,我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并已投入使用,恳请免予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环境生态局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认为:该单位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吹膜机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该单位积极整改,故酌情采纳该单位申辩意见,同意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8、江苏豪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密封件材料及换热器项目,喷漆房、橡胶密封件炼胶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8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9、靖江市振盛金工锻造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1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新建年产80吨锻件项目2006年经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至今。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85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张某被罚款5万元。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9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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