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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靖江一企业被罚7.75万!举报人得奖励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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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1: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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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_7 x' S2 }! t/ _+ k' u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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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兴化市宏达管业有限公司存在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焊工无证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兴化市宏达管业有限公司焊工李荣华进行焊工作业,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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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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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泰州市求精不锈钢有限公司车间内存在无证电焊工从事焊接作业、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企业下料车间北侧两名自动激光切割机操作人员孙小冬、张国俊正在操作自动激光切割机进行作业,这两名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0.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0 x$ z% N$ O, B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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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江苏博程钣金技术有限公司车间内存在多名无证电焊工从事焊接作业的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焊接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W; r4 ]' w) m' r5 ^, V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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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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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江苏宇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无证从事焊接作业、灌顶登高不佩戴安全带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江苏宇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租单位江苏宸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陈礼荣、刘宏发、王东正在从事熔化焊接,经查询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刘宏发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陈礼荣、王东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到期未复审。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1.5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 b+ ^/ d7 G5 `3 U法律链接
  x' V: W6 i6 b5 I《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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