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 a# r+ |# L( U d9 B* G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现将《关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截止时间12月25日。意见建议请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联系人:于水 联系电话:0523—81160120 通讯地址: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阳光大道12号)
# n6 {1 S; h) w. a; W' l/ l市**关于重新公布 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 E% ]& C: S/ _8 X) a3 i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决定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R* u: W& ~; G. Z一、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市为三类地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a/ T+ n$ }3 a* O4 t" S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 C: B& l. e' g/ M* g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依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按《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泰政发〔2020〕93号)执行。 8 w. F" g1 X+ G, E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1 E1 S' h& b! V& y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y4 s ^2 b$ d2023年12月15日 # Q$ \5 O9 o1 |9 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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