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N3 I7 F! U5 B' n8 u& h0 ]6 f9 j
=
# C& u7 T# e9 a9 s7 S) a为深化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近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抽调市(区)执法骨干组建6个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各市(区)开展交叉互查,查处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外包外租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Y! J. P& r" ^. \8 p. C# w案件基本情况" Y8 C! I( ~1 l5 e& G
2023年11月9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带领姜堰区应急管理局赴靖江市开展交叉互查,执法人员发现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靖江市林龙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查,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虽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协议中存在转嫁、免除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条款,且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拟对靖江市三江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2.75万元、0.5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L" [. {6 H& m" o% H
4 @3 R: K2 Q9 H" d& M
法律链接; t2 [) e4 v. h- R2 G: r5 H4 B( ~# P' W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s. L! F H8 k/ W, B& p/ q
, R. u; y$ E K! l- A"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