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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贪污,靖江张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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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8 13: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7月
泰州纪委发布通报张琴因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
被开除党籍,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 f" d2 Q/ `7 D: h$ e- n, G
近日
3 B! ^% S+ I$ G* N; ]) G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执行裁定书
内容显示
张琴因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具体内容如下:
张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724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琴,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靖江市滨江新区。

被执行人张琴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1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二、责令张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九万零八百元,连同张琴亲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零八百元予以发还靖江市城中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3月2日、3月3日、5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候冻结,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5月9日,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2023)苏1282执723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5元,已分配至本案,该款项已发还受害人靖江市城中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有余额1069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发还给受害人靖江市城中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工资收入等财产收入信息。

三、2023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3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2023年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1290800元,已执行到位109205元,剩余1181595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银行存款(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退出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723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琴,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靖江市滨江新区。

被执行人张琴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苏1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一、张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3年3月2日、3月3日、5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暂有银行存款2305.9元,本院已扣划2305元,已转移至(2023)苏1282执724号案件,并发还给受害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5月9日,冻结期限为1年。2.查明被执行人张琴名下有公积金106925.77元,本院(2023)苏1282执724号案件已将该公积金扣除并发还受害人。3.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工资收入等财产收入信息。三、2023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四、2023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五、2023年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家中无人,故未采取搜查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银行存款(无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苏1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罚金全部履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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