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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报 靖江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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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7 11: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
靖江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起
出租方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典型案例
一企业和负责人被处罚
▼▼▼

. e9 V, p! B/ A2 g8 M$ z3 d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特推出2023年度“一线执法 典型案例”专题,通过个性案例分析,推动共性问题整改,普及安全法律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T* H9 Y. {& n0 I/ r$ s) _
4 v  j0 x% n. c, |3 ~

, X! l" [' W+ J, V5 }/ s' a
今天推出第八期,公布一起出租方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典型案例。
( t: c& q, F3 X, p& {
基本案情
% ]5 w# L* ^- F
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江苏光明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场所出租给靖江市某服装加工厂、靖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江苏光明印刷有限公司已与各承租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记录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未提供及时督促承租方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的相关记录,江苏光明印刷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江苏光明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光明印刷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f  J3 a/ F6 N& I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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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k2 ^) ^8 Z/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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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拟对江苏光明印刷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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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C. ]& d# p2 E5 N
法律法规延伸阅读

) f& s7 Y" u* l8 w5 T" s9 B6 p《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或 者 在 承 包 、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 、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三 ) 协 调 解 决 承 包 方 、 承 租 方 提 出 的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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