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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靖江一例!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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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11: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两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予以警示
▼▼▼
01
泰州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港)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泰州市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数据异常情况,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至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二氧化氮转化率未达到95%的问题。7月19日,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8月20日前完成整改。8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跟踪检查,使用100mg/m³的二氧化氮标气直接通入二氧化氮转化炉开展了3次标定,一氧化氮数据分别为3.6mg/m³、4mg/m³、4.3mg/m³,经核算二氧化氮转为一氧化氮的效率分别为5.5%、6.12%、6.6%,均低于95%。该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也未更换相关设施,未能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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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对该企业处罚款5.96万元。
【启示意义】
依法安装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在线+环保”的有效监管实现精准监控、科学监管,确保利用在线监控大数据助力生态环境精准治污。依托科技手段,合理有效利用环保大数据,再隐蔽的违法行为都会被及时准确发现并查处。企业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加强企业内部管控,落实相关环保制度,真正做到依法生产,合法排污。
02
泰州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4日,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查看江苏省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发现该企业VOCs排放口在线监控显示,2023年4月13日19时至23时 、4月14日00时至11时、4月17日22时至4月18日04时,三个时间段工况标记为“停运”,在此期间,VOCs排放口实际废气流量约为5万多标立方米,烟气流速约为9米/秒,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均有排放数据,实际未停运。
微信截图_20231108114653.png
【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4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无视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未按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如实标记,采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利用监控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线索,对排放的废气流量、烟气流速排放量、企业工况标记停运情况分析判断,发现企业明显存在问题,立即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充分取证,精准认定,结合平台监控数据、查实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造假违法证据。
希望各企事业单位予以重视
以案为鉴,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坚守环境安全底线
为美丽泰州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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