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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未拴绳酿事故,靖江一宠物狗主人赔了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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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9 12: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家中饲养宠物狗、宠物猫
对于饲养人来说
宠物既是一种精神寄托
又是一种日常陪伴
但随之而来造成的事故也越来越多
宠物伤人的新闻屡见不鲜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养宠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
宠物伤人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
靖江法院选取四件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提醒各位饲养人依法文明养宠
一起来看▼
01
两狗打闹抓伤待售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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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在靖江江平路上开了家汽贸商行,专门从事汽车销售。某天,商行的员工突然联系高某,称停放在经营场地上一辆待售的菱智V3汽车前部油漆、前保险杠、翼子板、前大灯、右前门等多处出现划痕、损伤。
“好好的新车怎么就被划了,这不会是谁的恶作剧吧?”高某猜想,但当他调出监控录像后,答案却非常出乎其意料,划坏车的罪魁祸首竟是两只七八十厘米高的狼狗。原来前一天19点到24点间,这两只狗为追逐一只猫,曾在该汽车周围跳跃、玩耍,从而造成了该车辆受损。经辨认,狗主人正是在自家汽贸商行隔壁做生意的于某。
高某认为,于某饲养的狼狗造成汽贸商行的财产受损,于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当高某就赔偿问题与于某协商时却屡屡碰壁,派出所两次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额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高某只得以汽贸商行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价格评估鉴定,被损坏的菱智V3车损失(修复) 价格为2300元,销售价格减少约4000元。高某据此提出了其诉讼请求。
对此,于某抗辩称,鉴定报告中没有就车辆的贬值损失作出准确的结论,而是使用了“约”的表述,不符合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准确的要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车辆修复实际造成销售价格减少方面的证据,故其只同意赔偿修复费用,拒绝承担贬值损失。于某还提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露天停车场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应当减轻其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于某对其饲养的狼狗疏于管理,导致原告的车辆损坏,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某无证据证明原告对车辆损坏存在重大过失,故其要求减损的抗辩,不予采纳。本案受损车辆为待售新车,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原始出厂状态,从外观上也可辨别该车辆为修复车辆,市场交易价格势必低于新车销售价,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损失,属于原告合法损失范畴。法院根据评估报告认定的贬值损失约4000元作为参考值,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受损车辆的具体贬值损失为3800元。
最终,靖江法院判决于某赔偿车辆修复损失2300元、贬值损失3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于某已按生效判决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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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路人骑车遇狗摔倒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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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的一天,我市居民李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让他做梦也没想到的是,附近不远处突然蹿出一条未拴绳的宠物狗。李某来不及躲避,车轮与狗撞在了一起,李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宠物狗也因撞击受伤死亡。后狗主人张某赶到现场并报警,民警至现场处理,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确认了事故发生经过。
经诊断,这起车狗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多处骨折、韧带损伤,李某住院治疗10余天才康复出院。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李某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6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对饲养的宠物狗疏于看管,导致宠物狗在未拴绳的状态下跑至马路上,与骑行的李某发生碰撞,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靖江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宠物狗主人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47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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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家犬院内放养咬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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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是我市生祠镇新跃村小顾家埭的农妇,其小叔顾某某是该组的一名热心群众,同组人家有个红白喜事他总会热情组织人员帮忙,主家表示谢意的香烟一般也由其发放。
一日,吴某某到顾某某家询问香烟发放一事,刚进围墙大门就被顾某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后吴某某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产生了四五百元的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诉至靖江法院。
案件受理后,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既是亲戚又是同组村民,法院遂决定启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与生祠司法所和新跃村村委会联合调解。最终,由三方组成的联合调解组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新跃村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过充分说理教育,被告认识到自己的不对,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及诉讼费等损失800元,并当场付清。原告也基于亲情,不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其他损失,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最终,案件以撤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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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犬只未牵绳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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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9日,车主李某驾车经过季市镇某村时,撞上了姚某饲养的白色比熊犬,导致宠物狗死亡。随后,双方因为狗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姚某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1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然而,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由于比熊犬在户外时没有拴绳,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犬只的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采取犬链牵引等安全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涉道路属于农村路段,道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作为驾驶员,行驶在该路段时,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也主动承认在驾车时已经观察到案涉犬只从其右前方相对而来。在此前提下,其应提前预判,并根据行车情况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原告自身负相应事故责任,但被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场价格,靖江法院将比熊犬损失酌情认定为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本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姚某主张的10000元抚慰金并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靖江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姚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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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不文明养宠行为不仅有违公德
也涉嫌违法
更可能因动物侵权伤人而面临巨额赔偿
作为宠物狗、宠物猫的主人
饲养人既要为他人的安全着想
也要为自家猫狗的生命着想
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各自的宠物
共同构建文明美丽和谐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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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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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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