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特推出2023年度“一线执法]四季度,靖江市应急管理局部署开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委外包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一起外委外包作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靖江市珊昊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企业车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陈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陈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随后,执法人员查看靖江市珊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台账时,发现该单位将相关项目发包给张家港市某劳务服务部,但未对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靖江市珊昊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靖江市珊昊新能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0.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延伸阅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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