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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靖江姚某,被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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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5 15: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短视频时代
每个人都可以拍视频说两句
令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可以随意发布
稍不留神就可能踏入侵权雷区
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守法
近日
靖江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双方当事人化解干戈,握手言和
▼▼▼
基本案情
刘某与姚某是邻居,双方因名誉权产生纠纷。案件经靖江法院审理后,判决姚某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致歉视频,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500元。
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姚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期间,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姚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姚某强硬表示自己不会履行,也不愿道歉。眼看双方矛盾日益加深,靖江法院将这起案件纳入强制执行重点攻坚案件。
近日,执行干警来到姚某家中调查,敲门无人应答,随后又前往姚某单位,将其传唤至法院。经过执行干警积极协调,刘某和姚某终于冰释前嫌,姚某主动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500元,刘某也不再要求姚某发布道歉视频。
执行干警表示
抖音、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均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谨言慎行,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 }; T2 K6 ~" q# Q% K/ u$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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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
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
网络技术进步进一步拓宽了
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
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
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
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
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
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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