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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根据《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文件规定,现将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投标项目(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 | | | |
注:招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总额的70%,中标单位支付30%。 二、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协议方式交易 (二)竞价方式交易 注:1.交易服务费采取定额、超额累退方式计费。 2.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1000元。 3.以竞价方式交易但未产生溢价的,只收取基础服务费。 4.对进场交易成交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成交的,由交易中心与服务对象按约定或协商收取费用。 5.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收取。 6.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以及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中心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减免政策 1.**采购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保障性住房项目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四、收费标准执行 自2023年8月1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交易服务费按此标准执行。 靖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5日 + G9 y8 O0 v$ |$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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