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引发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徐某诉戴某、姚某、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靖江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民事调解书明确:戴某、姚某、某公司归还徐某借款本息合计120000元,约期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徐某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然而三被告并未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2021年7月徐某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戴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厂房内的10台机床设备,戴某向法院提出,请允许其继续使用查封设备生产经营以提升偿债能力,执行人员在现场张贴了封条,在查封笔录和查封财产清单载明了设备的名称数量,告知戴某在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财产。
! o% }* S2 a/ x0 s' N3 L$ N 然而,次年3月戴某无视法院的查封,擅自将其中的6台设备出售,执行人员发现查封财产不翼而飞后多次找戴某要求其交出设备,其谎称不知下落,无法交出。经研判,戴某具有非法出卖查封财产的高度嫌疑,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故将戴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民警电话联系,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于2022年3月将被依法查封的1台25T开式可倾压力机和1台16T开式可倾压力机出售给胡某,得款10500元,于2022年7月将被依法查封的1台40T开式可倾压力机和3台25T开式可倾压力机出售给武某,得款22000元。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6台设备价值计36500元。在靖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指控戴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戴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亲友筹集了36500元交至靖江法院执行局,退出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戴某系自首且已经退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所得,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 z/ K: S% J* \, d: g3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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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藐视法律恣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戴某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正是缺乏对法律应有的敬畏之心,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还严重地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要以本案为鉴戒,切莫弄巧成拙,酿成大错则后悔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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