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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案,我局执法人员通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领取《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泰靖住建决催〔2023〕1号)其反映已离职;至你单位经营场所送达发现未开门营业;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无人接听且未回电。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上述《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泰靖住建决催〔2023〕1号),于2023年3月4日收到退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泰靖住建决催〔2023〕1号)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泰靖住建决催〔2023〕1号) 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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