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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发麻!靖江一小区发生惊魂一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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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4 09: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抛物
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断给人们敲响着警钟) R0 O% G$ \! O3 E8 K
47.jpg 就在昨日(3月11日)下午在靖江虹桥城市花园小区内便上演了天降砖头的惊险一幕:该小区10号楼楼下突然有砖头从楼顶坠落重重地砸到地上
万幸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咋回事呢?
48.png
随后
有业主转发在小区网格群内的物业提醒
道出了事情原委8 g4 Y* b# |- F! \+ K4 r# v1 F
疑似10号楼楼顶有小孩故意往下扔砖块
同时物业希望相关父母一定要负起责任
49.jpg 从业主现场拍摄的画面看到从天而降的红色的砖块
砸落地面已呈粉碎
50.jpg
而砖块掉落位置
为小区楼下绿化与房子之间的水泥空地所幸当时楼下没有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51.gif
但这个事情
瞬间也在业主群内“炸开了锅”

有业主直呼,“这要是砸了人,没找到肇事的,全楼分摊责任啊!”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业主们表示,不仅如此还有人一到周末就在小区内放炮,更甚者还有一些小孩经常在3楼平台跳来跳去。

........................................................................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5 {% j! d4 F5 B: |8 Q
, P8 j, o2 j% e7 ?, x
) p- @  }5 D$ h) {* A% G8 f5 T1 x
30克的鸡蛋从高空坠下的能量
超乎你想象
52.jpg

' L9 B3 b9 p. V  f
  • 4楼抛下会让人起肿包;
    7 v( A2 Z7 w  s5 E& E
  • 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 18楼抛下就可以砸破头骨;
  • 25楼抛下大概率会使人当场死亡;
    $ z& l( J' Z, C0 W8 Q) m! s7 m) F+ a6 @
…………
53.jpg
高空抛物无小事!
危害极大!是犯罪!
高空抛物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4.jpg
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
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权威解读!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4 e& r) c, L' S& z: \5 g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 ]7 H4 z  q- G% G5 f2 k+ {/ X# Y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 R& U# Q  |! Z; G9 }! `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8 u# Z9 }2 a% T$ o; ~. s7 Q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0 ~! _# X8 _1 ?, n( Q+ R
无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o! p* ?+ g1 c$ 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e' D$ m# e* H6 ]( H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 Q) c0 o% U3 B8 F& s7 f# [5 j  X' a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q+ j5 }6 e6 E7 R( N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k; B+ o. k( [+ u6 S
9 v1 b# C: O* f4 f# Q+ g4 o2 W8 y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 s2 a0 J. Y) B6 Y% M+ ]* [, d9 o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 N1 ^1 l" T; q' B  L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 `/ ?% H+ s  e* I1 \: ^6 U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 O' i, G0 A; C/ w  Y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温馨提示!
做好预防,请注意这些!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 M" e5 L5 K& y8 _1 r
2、单元门口的垃圾桶均已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导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4、请勿在阳台边沿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避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情况;
5、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户人身财产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高空抛物不仅极不文明
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
4 B; X( Q9 b1 u" w
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极大威胁
/ ~$ u" v( [- a4 i' j
在此呼吁
杜绝高空抛物陋习, Z; X+ ^6 ]2 m5 N' g6 d
共建和谐文明小区

" a6 m# f3 g5 _. ]+ ?: p
( T' l' }4 \6 A5 ]  g! c
46.jpg
4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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