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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我市新冠门急诊今起实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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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2: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
1月8日起
泰州市新冠门诊结算系统
正式上线
参保患者在我市二级及以下
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费用
可实现实时结算
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泰州市进一步优化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执行。
具体有哪些政策红利?
一起来看看吧!
↓↓↓
1、患者住院费用纳入综合保障
* k$ c8 f* ]( D; R
参保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 U& s! `( d5 L2 A* C% G. u& c& f0 t
2、门急诊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政策,实时结算
- p: f0 s9 j, |' n1 n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5 C% |$ }# J$ n3 u7 Q" C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 x- `( {) _& j6 ^
泰州市新冠门诊结算系统已于1月8日正式上线,参保患者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费用可实现实时结算。1月8日后,因系统问题导致部分医疗机构新冠门急诊费用不能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就诊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补报销。
2 w1 b3 D7 B' L+ E) A% W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9 R$ k4 g. W7 G4 U( C5 R9 Q
3、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 N$ N. O( K' t! s  o( [2 I
延续执行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同时,执行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目录。(包括:散寒化湿颗粒、右布洛芬胶囊、蒲地蓝消炎口服液等)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1 n3 I* E. n( e+ ?0 Z3 d
4、"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纳入医保支付

6 W: g6 u' c- ]- d5 t" y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 a8 O+ {: `9 g
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由原仅支付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复诊医疗服务费用,扩大至首诊以及复诊医疗服务费用
8 S/ X# k8 c# D- {# ?- w
5、全方位提供便捷高效医保服务

; `$ ?7 V  P; m+ x! E) {& C
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本地政务服务平台、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
; y: i3 t" ~$ e3 l
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寄办、承诺办、容缺办、上门办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0 Z7 R  P3 q$ f0 Y! o$ f
6、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工作

. }8 r+ d- q5 F' b- p$ x0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
( i8 f- z1 p/ D$ p9 u$ V
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7 N) t9 `' F$ H. U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住院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由收治医疗机构采用记账方式,继续由国家和省统一组织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 O1 a- K; `' ]- a. }
7、建立收治新冠患者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绿色通道

# q" U( G' \3 B7 ?
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来源:泰州医保

- Q' K, b&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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