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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网络主播”合约期内“干私活”?被判赔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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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15: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杜某签订了《经纪人合约》一份,约定杜某受传媒公司聘请成为该公司旗下艺人,在该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待遇为无底薪加提成,具体金额根据杜某每月表现确定。同时就2年合同有效期内的违约行为、违约金额及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传媒公司发现杜某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演艺。公司认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杜某辩称,其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存在用工事实,并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案涉合约对杜某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等作出了约定,但均应理解为杜某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传媒公司对杜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且杜某的收入主要是其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并非传媒公司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关于案涉合约,法院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杜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传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杜某违约造成的具体损失,最终法院综合多种因素酌情确定由杜某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3.5万元。


法官说法

伴随着网络直播的迅速走红,“网络主播”也成为一项热门职业,作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具有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如果双方本着商务合作互利互惠的宗旨,则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对主播的直播活动、内容考核及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管理与监督,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则主播应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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