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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40余万元,靖江太和港务等五家企业、个人因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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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9 17: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
环境的污染越来越重
再也没有小时候的那缕纯风
也没有了清澈的溪水以及下河捉鱼的我们
但是人为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环境
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靖江又有五家企业、个人
因环境违法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处罚

2019年10月08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靖江5家企业和个人,涉及太和港务、银顺机械、盛兴机械等企业,因扬尘污染、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肆拾余万元,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01靖江太和港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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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6日、7月3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散货堆场,部分易扬尘物料(煤炭)堆垛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4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6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02靖江市盛兴机械设备配套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化工设备、泵阀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200万元,2019年6月开工建设,2019年7月底建成未投产,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6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9月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1、2017年6月底拆除中天炉,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帮助我厂进行新的环评手续,期间一直停产;2、我厂原来有环评审批手续,这次技改实际投资额30.38万元。当事人同时提交了技改所购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请求从轻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化工设备、泵阀配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该单位提出投资额异议,经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核查建议、案审会审议,本着行政法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大原则,达到量罚适当得体,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该单位提供的技改设备清单发票,依法认定30.38万元作为投资额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陆仟零柒拾陆元(¥6076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03靖江市银顺机械配件厂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电泳漆、喷塑加工项目,2018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4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6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9月9日进行了陈述申辩:1、轻信了第三方造成了未批先建的错误,2017年8月就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2、家庭经济困难;3、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我现在意识到了错误,会积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请求从轻处罚。
就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单位电泳漆、喷塑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造成环境危害,故同意该单位从轻处罚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04苏州海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行为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日对该单位租用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场地(恒义村)的堆放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租用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场地(恒义村),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6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65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06卢金松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23日、4月25日、4月28日对其经营的位于靖江市靖城街道柏木村8组靖江市久良机械零部件加工厂(原名坩埚厂)内的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渗哈氏合金)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其租用靖江市靖城街道柏木村8组靖江市久良机械零部件加工厂房屋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渗哈氏合金)项目, 2019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总投资1.3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19]1-06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叁佰玖拾元(¥39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合计罚款肆拾万零叁佰玖拾元(¥400390元)。
同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五家企业、个人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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