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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钢瓶液化气“2元”的事,三部门都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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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3 11: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有很多百姓对靖江液化气站超过六个月的钢瓶收取2元/月的“钢瓶使用费”(14元起收)表示气愤,而同样是泰州管辖的兴化市相关部门对于“钢瓶使用费”明确表示不合理,并要求当地企业不得再收取。(具体可查看8月12日靖江社区发布的《给生活增负!?2元/月,兴化已认定不合理,靖江是否继续收?百姓质疑液化气企业涉垄断经营?》一文)。

时隔近一个月,对于瓶装液化气收取“使用费”等问题,靖江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召开了座谈会现场释疑,但对于液化气站的行为,并没有真正进行查处,也没有进行合法性界定,反而倒像是走走过场,配合演了“一场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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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为市民用气提供更好、更安全的服务。职能部门今后将加强监督,督促企业根据进气采购成本并参照周边市(区)合理确定液化气价格。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定价的原则,认真做好价格公示等。针对困难、孤寡老人等用气量较少的用户,有关部门将与燃气企业沟通,落实对困难家庭用气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同时呼吁,钢瓶是压力容器,居民要提高安全使用意识,家中如果有闲置钢瓶特别是有未用完的钢瓶,要尽快处理,切记不能长期放置在家中,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最后,三部门联合召开的座谈会,就是这个结果,言外之意默认这个收费合法,而这个费用谁收谁不收还要看燃气经营企业怎么“施舍”,还要等他们考虑考虑......会开了,过场走了!有些问题就能解决?一带而过?靖江的百姓就真的这么好糊弄?

供气是市场行为,更是一种公共服务的合同行为,受《民法典》等制约,双方按照合同履行,需要液化气企业的“同情”?0 V; t8 J6 Y; n6 F5 t5 c8 t% c$ B# F! l! E

2004年起的钢瓶产权置换,合同约定对于超期一年以上的,收取用户违约金20-50元。已经就用户长时间把钢瓶放家里进行了制约。只要执行合同就行,为什么还要新增一个超过6个月的“钢瓶使用费”呢?

当然,如果用户长时间把瓶子放家里,造成钢瓶超过检测周期,那么燃气企业可以对一些超期钢瓶进行公告,拒绝回收或要求用户去检测合格同时加收最高标准的违约金,当然检测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拒收,这样液化气站也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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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所谓考虑免除超期使用费的困难用户和孤寡老人谁来认定?如果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是不是又加大了用户的麻烦?也加大了液化气站的麻烦?

当然,如果真的“同情”用户,为了加大周转,燃气企业为什么不提供5公斤的液化气瓶呢?那么用户周转不更快?同时是不是也能省去很多麻烦呢?

企业对用户最好的服务是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各种人群的需求。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履行合同是最基本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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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表示,收取“钢瓶使用费”是为了长时间存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那试问有关部门,至今靖江有没有因液化气放家中发生危险的案例和原因分析,如果没有就不要乱设理由。即便如此当年钢瓶置换的时, ** 文件规定,安全费用是不能向用户收取,由企业纳入生产成本分担。

另外液化气费用的高低,也不能成为收取“钢瓶使用费”的理由,如果一个饭店说我的菜价便宜,但是碗筷收费,一次性杯子收费,开水收费,端菜费收费,空调收费,甚至开电灯收费.......这也能合理?

一个“2元”的事,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普通老百姓都能明白的道理,难道三部门都不能整明白?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部分来源:靖江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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