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成年子女拒不赡养年老父母的案例仍时有发生。近日,靖江法院孤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子女不愿意赡养父母、老俩口依法维权的赡养纠纷案件,并判决支持了老俩口的诉讼请求。 * A1 M2 u5 a- Q7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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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先生与其妻子陈老太育有一子一女,现老俩口年近八十,已无劳动能力,且陈老太近年来多次因病住院。目前两位老人相依为命,虽然女儿平时会主动照料二人生活,但毕竟收入有限,无法单独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陈先生与其妻子将儿子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陈某按照每人300元/月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其承担原告陈老太的前期医疗费以及两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考虑到该案是家事纠纷,法官助理黄倩云在庭前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陈老太的情绪非常激动:“我已经二十年都没有见过亲生儿子了,他结婚之后就没有回过家,走在路上我都认不出来,更不用说赡养我们……”原告陈先生面对儿子也伤心不已:“我老伴住院了,我去了被告丈人家里好几次,被告都不肯来看看自己的母亲……”然面对两位老人的哭诉,被告陈某无动于衷,黄倩云又从亲情、伦理、社会道德等方面进行劝说教育,被告仍未有愧疚之意,反而指责、埋怨两原告不肯将户口簿上的“户主”更改为自己,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仅同意从明年开始给付生活费。 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调解没有成功,随后法庭第一时间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面对法庭关于其如何赡养两原告、有无给付赡养费或照料两原告生活、是否二十年没有探望父母等询问时,被告始终消极回应,或直接置之不理、沉默不语。
法庭认为,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被告多年以来消极赡养两原告,于情不合、于法相悖……最终依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自2022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两原告当月赡养费共计600元、支付原告陈老太的前期医疗费3893元,同时负担两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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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仅要秉承慈孝文化,通过亲情引导化解心结,也要借助法律震慑赡养失责行为,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司法的温度永续绵延。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