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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骗1000余万元!靖江一男子谎称有某校附近小区部分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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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0 16: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天早出晚归,奔波在上班的路上
终于攒够了钱
可以在靖江买一套房
谁料想,房子却有价无市
于是就有人钻起了空子
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靖江一男子以受人委托出售
绿城春江明月、龙信家园小区部分期房为由
实施诈骗30起,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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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本市绿城春江明月、龙信家园小区部分期房,且上述期房可通过原房主至房产管理部门退房等方式进行改票购买,以需支付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改票费用等为名,通过多家房产中介单位介绍,诈骗作案30起,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买主陈某甲等人计人民币1153578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476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0059780元,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赌博等。分述如下:

1.2021年4月17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甲幢*甲室,通过靖江市*甲房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甲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陈某甲人民币360000元。

2.2021年4月18日至4月23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甲幢*甲室,通过靖江市*乙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乙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吴某甲人民币400000元。

3.2021年4月18日至4月23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甲幢*甲室,通过靖江市*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杨某某、赵某某人民币348000元。

4.2021年4月24日至4月25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乙幢*乙室,通过靖江市*丁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介绍并担保,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夏某某共计人民币361720元。

5.2021年4月27日至4月2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丙幢*丙室,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等费用为由,通过靖江市辰信*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中介)介绍并担保,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钱某某人民币349900元。

6.2021年4月29日至5月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丁幢*丁室,通过靖江市*己房产中介服务部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刘某甲人民币360000元。

7.2021年5月2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丁幢*丁室,通过靖江市*庚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庚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刘某乙人民币335360元。

8.2021年5月2日至5月5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戊幢*戊室,通过靖江市*辛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介绍并担保,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李某某人民币350000元。

9.2021年5月8日至5月10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己幢*己室,通过*甲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孙某甲人民币374500元。

10.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庚幢*庚室,通过*庚中介、靖江市*壬房产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壬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朱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另*壬中介垫付人民币326000元,计骗得人民币426000元。

11.2021年5月13日至5月17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辛幢*辛室,通过*乙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韩某某人民币405000元,其中*乙中介扣除中介费人民币38000元,将剩余人民币367000元转账给被告人陆某。

12.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龙信家园**幢**室,通过靖江市*癸地产策划部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毛某某人民币250000元。

13.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戊幢*戊室,通过*甲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陈某乙人民币350000元。

14.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龙信家园**幢**室,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先行订购上述期房的*壬中介人民币250000元。

15.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壬幢*壬室,通过*戊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曹某某人民币410000元。

16.2021年5月27日至5月2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癸幢*癸室,通过靖江市*A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邓某某、张某甲人民币520000元。

17.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辛幢*辛室,通过*庚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范某某人民币405000元。

18.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A幢*A室,通过靖江市*B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朱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9.2021年6月1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B幢*B室,骗得*乙中介先行支付上述房屋改票、差价等费用计人民币100000元;后*乙中介将上述房产介绍给侯某某,并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名,收取侯某某人民币540000元,将其中人民币380000元转给被告人陆某,被告人陆彬实际骗得人民币480000元。

20.2021年6月5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C幢*C室,通过*丙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孙某乙人民币581600元。

21.2021年6月7日至6月10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D幢*D室,通过靖江市*C地产自在城店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宋某某人民币580000元。

22.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E幢*E室,通过靖江市*D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孙某丙人民币322800元。

23.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F幢*F室,通过*戊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浦某某人民币475300元。

24.2021年6月11日至6月12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G幢*G室、H室,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靖江市*C地产职员张某乙及其朋友霍某某人民币1048000元。

25.2021年6月13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I幢*I室,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先行订购上述期房的*壬中介人民币400000元。

26.2021年6月13日至6月14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J幢*J室,通过*庚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吴某乙人民币400000元。

27.2021年6月17日至6月1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G幢*G室,通过*D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焦某某人民币394600元。

28.2021年6月17日至6月18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K幢*K室,通过靖江市*E地产策划部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费用等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张某丙人民币398000元。

29.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L幢*L室,通过*丙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等费用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展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0.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陆某谎称受人委托出售绿城春江明月*M幢*M室,通过*丙中介介绍,以支付房屋差价、改票等费用为由,骗得欲购买上述期房的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21年6月17日,在中介单位的索要下,被告人陆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00元,后*乙中介的徐某某将索得的人民币40000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甲,*戊中介的陈某丙将索得的人民币350000元中的349900元退还被害人钱某某,*壬中介的张某丁将索得的人民币400000元代被告人陆某退还被害人吴某乙,并将索得的人民币100000元退还被害人朱某某,自留人民币226000元,其余人民币24000元由张某丁返回给被告人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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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诈骗罪,被移动起诉9 F7 N2 \* g6 `% j( r- d

事后,陆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陆某,男,1989年生,靖江人,大专肄业,无业。被告人陆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2日经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29日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2021年9月29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0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于同年11月29日重新收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彬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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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房屋买卖涉及的金额较大,应该到正规楼盘通过开发商购买,或者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查验相关资质证件,确认真正产权人,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确认房屋的权属状况,必要时可以和卖房人一起前往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证,确保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在相关情况未调查清楚之前,切勿盲目支付购房款或其他费用,避免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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