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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帮助他人“洗白”受贿赃款,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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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1: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6日
靖江首例洗钱案经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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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该案是承办检察官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过程中,注意到小王部分受贿款有在同一个账户兜了一圈后又回到自己账户的特殊情况。检察官敏锐地觉察到可能还存在洗钱犯罪的情况,遂及时将线索移交 ** 机关。同时,检察官也积极引导 ** 机关围绕洗钱犯罪构成开展侦查。

经过缜密侦查,果然不出检察官所料,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小王担心自己收受的大额现金,如果直接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很难解释“大笔收入”的来源。为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洗白,小王一番苦思冥想,最终计上心头。他找来自己的老同学小孙,将受贿得来的现金交给小孙,直言是“灰色收入”,并嘱托小孙将这些钱从他的账户走一下,之后再将这些钱回转给小王。小王觉得这样一番操作,收受得来的赃款“行程码”就由“红”转“绿”,这些钱的来源就可瞒天过海。小孙虽然知道这些钱来路不正,但认为是举手之劳,就爽快答应下来,前后7次提供账户并帮助小王转账洗钱共计20.96万元,不想也步小王的后尘走上了被告席,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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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 **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 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小孙自以为是帮了一个小忙,其实是踩了一个大坑。黑金洗不白,还会把自己染黑。春晚小品里面曾经有过这样的“包袱”:“一只老虎,追着蛇到河边,看到岸上游来一只乌龟,一爪按住说,小样,以为穿了‘马甲’就不认识你了。”妄图给非法收入穿上“马甲”,摇身一变,畅通无阻,把见不得光的钱漂白,但在法律面前,无论是上游犯罪还是洗钱犯罪,都将无所遁形,必会受到法律惩处。
  反洗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大家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坚决不去触碰“洗钱”犯罪高压线。
来源:靖江检察明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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