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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教育机构6.5万余条学生信息遭泄露!家长惨遭“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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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1: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监管部门职责以及罚则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在该法即将施行之际
靖江法院发布五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
提高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1.) d4 D9 o  z0 o8 h: x  E4 ^. \
案例一:为发展业务互换业主信息触犯法律- b% t2 G) ^1 p! r( Q0 w

尹露是某公司职员,在合作项目中结识了在广告策划公司工作的徐玲。徐玲所在的公司经常会到各个小区开展线下活动,只要参加活动者登记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就可以获得一份礼品,在这样的过程中,徐玲获得了不少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一次,尹露公司与徐玲公司合作开展推广活动,需要大量的客户信息,徐玲便整理了共计23031条江阴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发送到尹露的QQ邮箱。

马强是某团购网职员,经常会和一些家装建材品牌商联合开展团购活动,通过活动,也获得了不少客户信息。在与尹露公司合作开展推广活动的过程中,马强也提供了6633条江阴部分小区业主信息给尹露。后来,马强得知自己的朋友吴飞也需要这些信息,便通过微信向吴飞发送了10990条业主信息。在收到这些信息后,吴飞又分别提供给了一家培训机构和两家建材商。

为了发展各自的业务,尹露、徐玲、马强、吴飞四人通过业主自愿填写信息、向他人购买、熟人之间互换等方式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且没有经过业主同意而向他人非法提供上述信息。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靖江法院最终对尹露等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这也是靖江法院审结的泰州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给更多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2.
" M( x( x3 p% A2 V9 J) N( B案例二:29人参与买卖上千条支付宝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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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淘宝店铺刷单,胜宇曾用邮箱注册了多个未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之后又将这些账号出售给他人并获利万余元,这让他从中看到了“商机”。

在之后的一次群聊中,胜宇意外发现支付宝存在可以单独通过邮箱验证找回的方式获取账号的漏洞,他随即找来万全、陈昆俩人,共同商讨交流支付宝账号找回技术和经验。之后,三人合伙购买了检存软件、“找回查询”软件等,利用这些软件对网上在线生成的批量邮箱进行筛选、测试,非法获取与邮箱用户名相对应的支付宝账户身份认证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支付宝账号对应的身份信息,更改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及支付密码,非法获取支付宝账户用于支付结算的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32组。

此外,胜宇等人还通过网上搜索等方式获取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并将获取的上千组支付宝账户信息分类标价,通过网络出售、提供给王磊等人用于转卖或淘宝刷单。短短数月时间,便形成了一个近30人参与的以出售、倒卖、购买这些支付宝账户信息、淘宝账户信息为主的交易圈,售卖的个人信息包括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支付密码、身份证号码、淘宝账号、淘宝绑定的邮箱(支付宝账号)、淘宝登录密码等,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最终,胜宇、万全、陈昆等3人以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王磊等26人也均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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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2 x" M$ B7 l& G案例三:大批学生家长信息遭教培人员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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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边是XX教育,请问您的孩子是否有薄弱科目需要提升的,方便加一下您的微信,给您发一份我们老师整理的知识点给孩子看一下吗……”去年暑假期间,学生家长小张接到某教育培训机构打来的电话,向她推广课程内容。同一时期,靖江多所学校的学生家长也都接到了该教育机构打来的类似电话。而这一切都与该教育机构职员吴青青有关。

吴青青原先在A教育机构就职,离职后应聘去了B教育机构担任学管老师,每天负责给学生点名,以及与家长沟通学生情况。B教育机构的前台电脑上有一份包含全市65000多名学生学校、年级、班级、姓名和家长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名单,为了方便学管工作,吴青青擅自将这份名单拷贝到自己的U盘里使用。

没多久,吴青青从B教育机构辞职,同时带走了这份学生信息名单,并且再次回到了A教育机构。在与A教育机构负责人张平的一次闲谈中,吴青青提到自己身边有一份全市65000多名学生及家长信息名单,并应张平所求,将这份名单提供给了张平用于推广和招生。很快,A教育机构便将名单打印出来,安排员工逐一给学生家长打电话进行推广。

虽然如今很多家长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推广电话已经习以为常,但吴青青非法提供学生信息给教育机构的行为却是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被靖江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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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亦属侵犯个人信息5 o) ^. j" k" W9 k' \& M, b

提到公民个人信息,一般都会想到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账号密码等,而行踪轨迹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信息却常常被人们忽视。其实,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亦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王栋正是因此被判了刑。

王栋与羊芸之间因为某些原因产生纠纷,之后羊芸将王栋电话拉黑,切断了与王栋的联系。为了获取羊芸的行踪,王栋自行购买了一只追踪器,并偷偷安装在羊芸驾驶的汽车上。之后每隔半个小时左右,王栋的手机上便会接收到追踪器自动发送过来的所在位置信息。去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栋根据追踪器发来的位置信息找到了羊芸,并承认了在羊芸车上安装追踪器的事实,羊芸随后报警。

经查,该追踪器安装后共计生成了813条位置信息,王栋共据此非法获取到羊芸有效行踪轨迹信息61条。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王栋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产品的使用门槛不断降低,各类微型摄像机、GPS定位追踪器等也进入到寻常百姓家。但在日常使用这些科技新产品的时候,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此类产品,切勿将与人方便的科技产品变成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

5.
/ J9 k1 @* E( T: S) e案例五:七万余条个人信息在“暗网”上倒卖8 H; ^$ w& B8 B$ b( o2 z% W6 N9 ^

“暗网”也称“深网”“不可见网”“隐藏网”,是指利用加密传输、P2P对等网络等,为用户提供匿名的互联网信息访问的一类技术手段,其最大特点是经过加密处理,普通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无法进入,且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因为隐蔽,缺少监管,“暗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负面信息、违法信息,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今年7月,靖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暗网”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2018年,夏成在与赵海联系找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了“暗网”,得知“暗网”由于隐匿性强、缺少监管而存在很多非法交易且查处难度较大后,夏成萌生了通过“暗网”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来赚钱的想法。

2018年下半年,夏成在其常用的两个“暗网”平台上,通过购买、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获取的某银行金卡数据放在“暗网”上出售,其中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数量高达6万多条。之后,夏成又通过磁盘拷贝等方式,从赵海处获取了万达集团、天天快递、中兴通信、京东等公司内部员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9400余条,同样通过“暗网”进行出售。

夏成自认为通过“暗网”交易非常隐蔽,但最终还是落入法网。靖江法院认为,夏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故判处夏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赵海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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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公共利益和经济利益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滋生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该如何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一、网上购物尽量到正规、大型网站,并仔细检查网址,进行网上支付时,尽量使用流量以确保支付安全;

二、身份证等证件复印时一定要写明用途,并注明不得提供给他人,防止被他人利用;

三、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等;

四、切勿贪小便宜,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参加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等活动;

五、尽量不在朋友圈通过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址、单位地址、子女情况等信息,不添加不明身份的好友;在与陌生人聊天时,特别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提供;

六、不轻易接收和安装不明软件,不在不正规或不可靠的网站、App上注册真实姓名等信息,不随便点击聊天中对方发来的链接,填写银行账户和密码时要十分谨慎,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七、不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

八、不在不安全的公共网络环境里处理个人敏感信息,不使用U盘等存储交互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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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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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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