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但是日常工作中 总有一些人在高空作业过程中 由于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再加上安全监管不到位 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时有发生 日前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一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 (以下仅摘录起诉书部分内容) 8 u5 z9 w* [5 a2 u( Q& Y g
案件回顾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与三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签订2台HMC-112A脉冲除尘器安装协议。除尘器安装完成后,因除尘效果不理想,2021年1月,该公司又委托被告人蒋某某对散装水泥库等进行隔断改造等作业,并就价格等达成协议。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招募施某某、徐某甲进场作业。2021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施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的情况下,仍让不具备高空作业及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的施某某从事除尘管道切割作业。期间,因除尘管道切割完重心偏移晃动,施某某避让时不慎从高约2.7米的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施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21日,三江公司与施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人民币1328000元。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施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 s! Q* B5 E% j1 R
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起诉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阴人。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1995年6月被江阴市 ** 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6年6月29日被江阴市 ** 局行政拘留5日;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江阴市 ** 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7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安全生产作业,警钟长鸣 按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均属于高空作业 涉及高空作业都必须 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生产、作业 谨防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而企业在在选择作业方的时候 有责任选任具有高处作业技术能力和 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 否则一旦出现事故 也要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 尤其是涉及高空作业 安全更要谨记于心 空中作业,生命防护有“三宝” 5 x; b* y. m8 s
安全帽 可防止或减轻人的头部受到外力伤害
# o" [! I) q4 I0 |# b4 W( O戴安全帽前,先检查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的帽衬,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戴上后,要调整好帽箍,系好帽带。
安全带 可预防高处作业人员坠落
0 k" c2 V4 S# R% ?) @使用安全带时,要将安全带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割。在无法直接挂设安全带的地方,应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安全网 可防止人/物坠落或减轻物体打击伤害 ( h3 U2 s/ D9 L% ] X
安全网与架体连接不宜绷得太紧,系结点要沿边分布均匀、绑牢。若安全网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此外,作业人员在进行空中作业时,首先必须持证上岗,其次还应该注意以下这几点,给生命多一份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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