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学习驾驶时,教练员应随车指导,这“随车指导”仅指坐在车上指导吗?靖江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答案“不是”。近日,就本案全国知名法制节目重庆卫视《拍案说法》作了深度解析: 视频来自: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视界网)《拍案说法》栏目 靖江某驾校内学员小王在练习倒车入库时不慎酿成一起交通事故,将另外一名女学员陆某撞伤,事后根据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教练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的陆某被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需要住院治疗,教练也第一时间拿出了1万多元给陆某先进行治疗,经过一多月的住院治疗,产生了一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在内共计数万元! 该车由驾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而本起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第24条第7小项: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拟予以商业险拒赔。于是陆某一直诉状将教练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随车指导问题,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知晓所投保的车辆是主要用于教授汽车驾驶技能的教练车,也应当知道汽车驾驶培训教练的特点。 那么关于随车指导这条免赔条款,又是谁拟定的呢? 靖江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兰垒表示:对于这种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在订合同时,必须要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这项条款,只有在满足这个条件下,这个免赔条款才生效,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会讨论到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分歧时,如果说在第一个条件上不加粗,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让投保人注意到这项条款,首先这个条款就不生效,不生效就不存在后续的理解和解释。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在拟定合同的时候,相关条款的文字是进行加粗的,这个也正是给对方的一个提示。 法院认为:对“随车指导”的理解不应局限为“教练员坐在教练车上”,而应当理解为学员在开放性的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时,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依法应当有教练员陪在学员旁边带教指导;在相对封闭的固定场所练习倒车、移库时,教练员处于场地上观察、引导和矫正学员的练习,也应当视为教练员“随车指导”。
对此兰法官表示:应当采取通常理解,按照一般人的角度或者文本角度,我们能不能对其做出唯一性的解释,如果我们在通常情况下,对它做不出唯一的解释,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会做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驾校训练场地内,学员小王练习倒车入库时,教练也正处于上述场地内施教。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的约定,并由此认为学员小王驾驶机动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而拒绝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事故损失28241元、返还被告教练16900元。 来源: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视界网)、重庆手机台、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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