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玩笑话,叫“人生如戏,全靠演技”。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人把自己的身份带入到虚构的“剧本”中,想靠着自己所谓的精湛“演技”,骗人钱财。下面,咱们就来看看这位“演员”是怎么忽悠人的。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一男子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孙闯,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被告人孙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靖江市 ** 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 ** 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 ** 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闯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闯,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闯利用“汽修联盟”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查看招聘信息、发布应聘信息,通过添加招聘人员微信并谎称应聘汽修工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需要路费、看病需要医药费等理由,骗得蔡某某、胡某某等人财物共人民币363603.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闯利用“汽修联盟”微信公众号查看招聘信息,通过添加招聘人蔡某某的微信并谎称应聘汽修工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上班需要路费为由,骗得蔡某某人民币共计1100元。 2.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闯利用“汽修联盟”微信群发布应聘信息,李某某因招工需要添加了被告人孙闯的微信,被告人孙闯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先后以上班需要路费、没钱回家过年等为由,骗得李某某共计人民币412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闯利用“汽修联盟”微信公众号查看招聘信息,通过添加招聘人胡某某微信并谎称应聘汽修工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上班需要路费、生病需要医药费等为由骗取其钱款,后被胡某某发现后,又以赎回抵押汽车为由,先后骗得胡某某共计人民币212930.47元。 4.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闯利用“汽修联盟”微信公众号查看招聘信息,通过添加招聘人孙某某微信并谎称应聘汽修工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上班需要路费、其亲戚生病需要医药费等为由,骗得孙某某共计人民币10200元。 5.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闯利用“汽修联盟”微信公众号查看招聘信息,通过添加招聘人赵某某微信并谎称应聘汽修工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给孩子上托班交学费、帮助其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等为由,骗得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35253.19元。 被告人孙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 ** 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闯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滔 2021年3月30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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