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 22日,靖江市人民 ** 就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发布通告 内容如下:
靖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靖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靖江市实际,现将靖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第一条 靖江市行政区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 西环路以东所围合范围,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全年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第二条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三条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靖江市人民 ** 2021年1月22日
靖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 ** 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靖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靖江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 ** 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人民 ** 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靖江市 ** 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体旅游等部门和供销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靖江市人民 ** 及相关部门、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引导村民、居民、业主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靖江市行政区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所围合范围,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禁放区域以市人民 ** 划定的红线图为准,市人民 ** 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本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全年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殡仪馆、公墓; (四)商品交易市场; (五)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城市公园、城市游园、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 ** 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 下列时段内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 ** 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 ** 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市人民 ** 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期间。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规定允许燃放区域及时段内,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应急管理、 ** 机关等部门举报。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地点提供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服务。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 ** 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 ** 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查处结果依法依规纳入诚信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靖江市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