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全球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打工人出国劳务的行程搁浅,已经支付给就业服务中介机构的费用还能否要回?日前,靖江一起此类案件审结。
2019年11月6日,市民陈妍经人介绍,前往一家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报名,寻找出国打工的机会,获悉可以去日本做缝纫工。2019年11月29日,陈妍在关于出国劳务报名考试、出国中介费缴纳、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承诺书上签字,当日缴纳了2万元,开始为出国劳务做准备。 不久,陈妍在该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的陪同下,到江苏省内某境外劳务输出公司参加了日方选拔考试并被录取。 2020年1月20日,该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微信,将该劳务输出公司的培训通知发给陈妍。该劳务输出公司通知陈妍在2020年2月15日下午3时前到该公司参加日语培训,为期90天,培训相关费用合计4450元。 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2月10日,陈妍接到该劳务输出公司将日语培训改为线上教学的通知,并参加了线上日语培训。 然而,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中日两国的人员流动受到限制,陈妍参加完三个月线上培训,依然未接到出国的通知。而她已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3月24日向该就业服务机构缴费合计2.7万元。 陈妍打算放弃出国劳务,因多次要求该就业服务机构退款未果,今年6月初,她向靖江法院起诉该机构。陈妍认为,她与该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出国劳务合同关系,但该机构并没有办理劳务输出的相关资质,双方之间的出国劳务合同关系应属无效,该机构未能按约将她送出国,应当返还她已支付的费用。 该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表示,陈妍与某境外劳务输出公司之间存在出国劳务合同关系,与自己仅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曾约定于2020年3月底将陈妍送出国,但未能出国的原因在于全球疫情的影响,而非没有相关资质或提供媒介服务不到位。2020年3月18日,日本外务省已经出具了陈妍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因疫情,陈妍出国务工一事暂停,至于何时能够出国尚不明确,需要等待通知。现在陈妍自己放弃出国,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院判决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陈妍与该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陈妍称其与该机构之间存在出国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为疫情,该就业服务机构实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推迟陈妍出国时间,并无明显过错。陈妍亦无明显过错,陈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等待,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此举应视为陈妍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靖江法院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双方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亦无法克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陈妍出国务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据此,陈妍已支付该就业服务机构的费用,该机构应当予以返还,但该机构已为陈妍出国做准备,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 根据该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证据以及陈妍认可在该机构的安排下参加了考试、日语培训、体检等,靖江法院酌情确定扣除该机构支出的费用后,判令该机构返还陈妍1.8万元。 该机构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