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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靖江公开6家企业处罚决定!其中一家被罚款4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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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0 16: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就是民生1 l) m: g6 k, e3 \+ n
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是每个人的美好愿望
可总有一些人为一点蝇头小利
, ~0 N: E6 \) K4 f/ v做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这6家单位、个人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并予以公示
处罚: W# {8 i( y6 Q. q6 H

2020年11月30日、12月04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了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个人,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其中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491000元,同时企业负责人被罚款人民币¥80000元。公示的部分处罚决定书如下:

1、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
: q  E) r8 ?8 S1 r* R) A4 I
10.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3号
当 事 人: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23315
法定代表人:徐*章
住 所:靖江市城南园区江防东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将清洗分拣后的危险废物(含锌污泥)擅自堆放在环保车间南侧空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8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v+ v. _( i; G5 ?1 A! g' _
2、江苏华锐冶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11.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2号
当 事 人:江苏华锐冶矿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9427053P
法定代表人:李*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2日、9月17日、10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固体废物(铸造废砂)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危险废物(废机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擅自堆放在金工车间北侧门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3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3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

1、2020年10月12日调查时,我单位根据2020年8月12日检查要求,已于8月底将露天堆放的铸造废砂进行了清运(同时提交了清运合同及现场照片),调查时不存在露天堆放行为;

2、可利用机油,我单位只有20-30公斤机油存放在金工车间用于擦拭机床和机床轨道加油的综合利用,不属于固废,不存在其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情况,我单位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和靖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属轻微违法行为。同时近几年我单位市场经济不景气,应收账款很多,资金回笼困难,但我单位仍需为承包的钢铁生产线持续供货确保其生产运行,单位现已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工人工资已是借贷发放,今年加上新冠疫情的冲击,更使我单位雪上加霜。现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就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1、该单位固体废物(铸造废砂)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考虑到在我局调查时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意对该违法行为免予处罚;2、该单位申辩堆放在金工车间的废机油为可利用机油,用于擦拭机床和机床轨道加油的综合利用,不属于固废。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废物类别HW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该单位将废机油擅自堆放在金工车间,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6 [  d8 F; d4 x/ y/ X7 S+ q, m- F% x) G* z. v4 q
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12.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1号
当 事 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776886056R
法定代表人:赵*胜
住 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3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3号、4号熔炼炉废气管道与配套的废气收集箱接口处破损,现场检查时3号、4号熔炼炉正在生产,部分废气从破损处直接排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7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0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2020年10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该单位申辩:

一、贵局认定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我单位未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219号)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我单位现有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我单位配套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仅提出了采取“烟尘经负压收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这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三同时”验收以及排污许可证也没有提出大气处理设施的监管要求。2、我单位没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故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其释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在主观上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故意。我单位已经按照环评要求建立了烟气收集措施,日常也会对烟气收集系统进行维护保养,9月30日的节前检查时,我单位还对烟气收集箱进行了常规检查,当时未发现管道破损的情况。贵局检查时发现的缝隙应当是设备开启时的震动产生的,发现该问题后,我单位立即停炉并进行了修复。此外,我单位没有要求设置任何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存在污染治理的成本,没有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动机。因此,我单位没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故意。综上,贵局认定我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贵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错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比上述条款可知,只有VOCs的特殊规定,未对管道进行日常维护造成泄漏才构成违法,而对于颗粒物等污染物,只要依法进行收集,管道存在少量的缝隙,尚不构成违法行为,更不能认定为逃避监管。

综上,贵局认为我单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并拟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我单位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三、我单位烟尘浓度低,管道开裂时间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我单位烟尘来自少量的木炭在高温和氧气作用下燃烧,本身浓度就很低,因此环评等监管要求中仅要求收集后直接排放,并未要求对颗粒物进一步进行处理。同时,9月30日管道尚不存在缝隙,10月3号发现当天即停炉并修补管道,因此整个泄漏的时间较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四、即使认为我单位违法,也可以依法免于处罚我们上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我单位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国有企业,成立迄今一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此前从未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本次管道出现缝隙事宜,我单位没有主观故意,且此次缝隙存在的时间短并及时完成了修复,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之规定,应当对我单位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即使认为我单位构成环境违法,也可以依法免于处罚。

综上所述,贵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尚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请贵局查清事实后,对我公司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就该单位的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

1、你单位申辩,现有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我单位配套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仅提出了采取“烟尘经负压收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这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对照关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康远材料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泰环澄靖园建﹝2015)4号)第三条第3款,项目熔炼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处理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98-1996)表2中熔炼炉排放标准后从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证明你单位熔炼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须经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才能排放,所以你单位申辩不需要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理由不成立;

2、你单位申辩,是收集措施不是污染处理设施。你单位负责环保工作人员孙*介绍了该设施的工艺,熔炼炉侧面安装了吸尘装置,粉尘通过管道进入收集箱,经布袋除尘后高空排放(2020年10月9日孙汶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为证),所以不是污染处理设施的理由不成立;

3、没有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故意。我局在2020年10月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破损,并告知你单位,2020年10月3日我局现场调查时,你单位破损处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仍在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意见(环发﹝2003﹞177号)中的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第一条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第7款:污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和关于“故意”的认定的规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规定;

4、你单位申辩浓度低、是一家负责任的国家企业等理由与本案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款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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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靖江巨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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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60号
当 事 人:靖江巨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76127423
法定代表人:李*男
住 所: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靖城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8日、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离合器片生产项目配套建设了三级活性炭+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淬火、回火工段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2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靖江东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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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59号
当 事 人:靖江东升金属涂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4058
法定代表人:周学*
住 所: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长新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于2020年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铝制品表面氧化涂膜项目配套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铝氧化车间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3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72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6、靖江市红灯笼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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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57号
当 事 人:靖江市红灯笼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XJHEY6T
法定代表人:周*福
住 所:靖江市东兴镇克成村吉祥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木制品家具制造项目,2019年3月租用靖江市旭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总投资200万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0年5月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68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10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

1、去年责令拆除后,一直没有生产,并于2019年12月和江苏金鳞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环评办理合同,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下来;

2、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市场经济不景气,工厂员工没有一个稳定收入,听说国家对实体工厂有放宽政策,于是2020年6月份又开始投产,环评一直在申请办理,并办理了油漆排污许可证;

3、本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商人,受疫情影响,为保证每个月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本人已负债180多万,但是为员工有一个稳定收入,一直在苦苦支撑,请求从轻处罚。

就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该单位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陈述申辩与本案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依据无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伍万壹仟元(¥510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肆拾肆万元(¥440000元);

合计罚款肆拾玖万壹仟元(¥491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周某个人也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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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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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6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泰州市生态环境局、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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