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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拦路虎”!靖江一老人突遭横祸受伤住院!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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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骑车在路上
突然遭遇“拦路虎”莫名摔倒
人受伤还住进了医院
遇到这事你糟不糟心?
靖江社区网友提供消息
昨天(2020年10月31日)下午5点左右
在东环加油站南往通江路方向非机动车道上
有黄沙堆放在道路上
基本占据了非机车道三分之二的路面
一老人正好骑车经过此处
当时天色已晚光线不佳
发现时为时已晚就“骑”了上去
电瓶车重重的摔在了路上
人也受伤倒地,右手不得动弹
虽然戴了头盔但头部也受了伤
幸好路过好心群众看到后
及时将老人扶到路边并报了警
据现场群众称
近期此路段正在为树木修砌路牙
未及时用完的施工材料就随意堆放在路边
现场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而且该起事故发生前也有人摔倒
(现场视频)
事后经过医院初步诊断
老人头部外伤且肱骨外科颈骨折
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手术治疗
而据悉当时,受伤老人正准备
前往人医给住院家人送晚饭
谁知遭遇飞来横祸自己也住进了医院
4.jpg

目前,交警部门已介入,找到责任方后将第一时间通知受伤老人家属。

我们说,公共道路事关公众安全,一旦路面上出现障碍物,就很可能发生追尾、碰撞、倾覆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和公共交通的拥堵。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且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 **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png

对于此事故不禁想问:为何这些沙石堆会随意堆放在非机动车道上?为何没有相关部门管理?为何整个路段施工队没有放置一块警示路牌,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我们说道路安全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为什么总有一些单位或个人总喜欢随意为之,致百姓出行安全于不顾?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还市民一个通畅、舒适、安全的通行环境

道路堆沙,且堆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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