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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女子在朋友圈发这种“广告”被拘留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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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6: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
高价回收驾驶证分,你的分数能变现”
……
1.jpg
这样的小广告,大家有没有听过?
相信每一个驾驶员都知道
每本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
就需要进行满分培训学习
有些人便从中看到了“商机”
”利用“收驾照分”行为从中牟利
随着网络日渐发达
亦如微信、贴吧、论坛、微博等网络平台
充斥着各种“收分、卖分、消分”信息
殊不知,自己已经一脚踏进违法的圈子了
2.jpg
" ?* }% A* x' C
那么,没用的驾驶证分可以卖吗?
驾驶证分不够用可以买吗?
答案当然是:不行!
买卖驾驶证分属于违法行为!
3.jpg
这不近日
靖江就有一名网上发布
“收分、消分”信息的违法人员
栽了......
4.jpg
8月13日
靖江市 ** 局城西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一网名为
“车务。年审。(152610XXXX2)”的网友
频繁地在微信朋友圈及聊天群内发布
“急要AB证分”“扣分的联系我”等信息
5.jpg 6.jpg 7.jpg 8.jpg
发现这一情况后
) j; J$ q( h9 e: u6 O
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很快明确违法嫌疑人为蔡某
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过调查
蔡某对自己在微信朋友圈、聊天群
发布相关买卖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9.jpg 10.jpg
2019年以来
蔡某通过昵称为
“车务。年审。(152610XXXX2)”
“收分,年审。”两个微信号
将买卖驾驶证分数的违法信息
发布了409条微信朋友圈
同时发送至27个微信聊天群
11.jpg 12.jpg
8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靖江市 ** 局依法决定对蔡某行政拘留3日
法律链接1 {4 W" B0 q8 F8 k) ^: [* N( g
6 }! i! }0 I: ]1 g1 v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 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 ** 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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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E, A( x. B

! S* y/ V; K8 w! }' ?

买卖驾驶证分数属于违法行为,网上发布买分、卖分、消分信息同样违法,有车一族应谨遵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从事“买卖驾照分”的违法行为。参与买卖驾驶证分的,一经查实, ** 机关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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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png
希望广大司机都能够引以为戒
不要买卖驾照分数
以免“占小便宜吃大亏”
同时,市民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也可直接向 ** 机关举报!
来源:靖江警方、平安泰州
. y+ w0 h/ m$ a) K4 j%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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