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靖江又有4家企业 因环境违法 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9月1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了靖江4家单位,分别是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富施他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其中最高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喷涂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4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靖江市富施他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3日、8月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造成水环境污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2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罚款叁仟元(¥3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3、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热处理车间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3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4、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3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装配车间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5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4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人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