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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闹市区爬楼顶欲轻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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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6 16: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网恋女友提出分手
靖江一男子季某竟欲跳楼轻生
尽管该男子被成功解救
但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8月20日
** 机关依法对季某行政处罚 21.jpg
8月10日晚上6时许
靖江市 ** 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有人在某商场4楼欲跳楼自杀
巡特警大队、城西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只见一男子在天台的边缘徘徊
手里握着电话,情绪十分激动
事发地点位于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圈
地形复杂,无法铺设缓冲气垫
民警刘泰主动上前询问沟通
该男子称自己被网恋女友拉黑
联系不上对方,心里很难过
刘泰一边继续安抚男子
一边疏散现场围观群众
22.jpg 经过近半个小时的沟通安抚
最终该男子被成功救了下来
但是其在公共场所扬言跳楼的行为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3.jpg
经询问
季某三个月前在网上认识了女友
近期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对方一怒之下将其拉黑
心里难过的他爬上商场天台想要轻生
这样的行为引起周边群众的围观
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24.jpg 8月20日
靖江市 ** 局
依法对季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泰州、靖江市 ** 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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