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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烘焙店老板娘,可以代替警方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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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4 1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醒:此贴有点长,可能需要您花费5到8分钟!

近日(2020年7月18日),靖江本土论坛上一个帖子引起很大争议,初始是因为一个名叫“竹韵园”的网友怀疑某手工烘焙店的面包形状和网*严选上的一样,就怀疑该烘焙店是否是存在批量买回再重新包装成自己的品牌出售?

原帖文截图↓↓↓
1.png
原帖文内容↓↓↓
9 ~# _; I2 ~0 ?) `1 B: ^; W! B
5 M* O; `% j1 b

最近无意中发现靖江一个网红某朵甜品的手撕酵母面包和我在网易严选买的一模一样,形状、大小,味道,没有分毫之差。网易严选是一箱20几个40块钱,换身“衣裳”贴了自己的商标后售价4个22元?所以,某朵是网易严选的搬运工?网易严选的美食代购?

这年头,开个店赚点钱不容易,就算你是中间商赚取差价,消费者也可以接受,但是请你不要再一直打着纯手工制作的旗号了好嘛??…所以,你的顾客都是因为不会网购?要去你店里花双倍价钱买了坐下来堂食?欺负大家伙人傻钱多?我知道。这个帖子一 ** 光,某朵肯定说是树大招风啦,同行眼红嫉妒啦。我对我说的负责,是不是事实某朵心里一清二楚,关起门来好好反思反思吧。要么你就做美食代购,蛋糕能造假的话估计你也可以…口口声声说全是手作产品,配吗?

下面作为一个吃货推荐下载网*严选app,搜索手撕酵母面包(面包还有巧克力口味)、华夫饼、凤梨酥…会看到某朵家一些熟悉的“手工”产品。40块20几个,和22块钱4个,省下来的钱自己买一箱不好嘛…

' @9 V9 W- N/ J/ T$ u6 N9 F8 d2 ]/ R
2020年7月23日,
该网友又在某论坛发帖道歉,
并附上一道歉信图片。
& M* u5 \* ]& `1 [# O2 |: r
原帖文截图↓↓↓
2.png 原帖文内容↓↓↓

/ R: W+ n4 J# B4 I, N

本人于7.18号在微**上发布关于“某朵烘焙,你是美食代购还是纯手工烘焙的帖子”,本贴对“*朵烘焙”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和舆论影响,此贴为本人捏造事实,帖子所说内容并非真实性的,现在此对“*朵烘焙”负责人及员工致以诚挚的歉意,主动删除原帖!此道歉信本人未受到任何威胁或胁迫而发出,是本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发表,我会尽快联系微**删除此不实帖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还请广大网友以我为戒,在此也给广大网友道歉!

* I1 c$ j% I! O; h. B
同时注意到,
该网友在7月18日发帖是苹果端
而7月23日的澄清文显示是安卓端
道歉文一出,
再度引发网友议论纷纷!
7 m1 m4 B; E# o) Q
3.png
也有网友认为,
此道歉可能并非网友真实自愿,
所以不值得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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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某烘焙店老板娘在朋友圈
发了一则“胜利”的消息,
感谢警察蜀黍的高效办案,
并说警方随后有治安处罚决定......
4.jpg
# T: _& w& q+ C3 t/ {

8 o  M* J# O# U. x. |, e# h; o

每一个公民都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竹韵园”网友是否经过派出所传唤或其他形式的问询下才自愿道歉,我们并不知情。

, Z5 a- V; a# E  }/ C& Q1 k, f

当然,每一个公民,都有道歉的权利!他愿意道歉,是否是自愿,是否是一定原来违法了,他愿意道歉,我们无权指责人家的自由。


+ G! ^4 Y; _3 G( y* \  D" X/ x# Q

7月23日帖子的标题有两个关键点,道歉和澄清,道歉是一个公民的自愿,但是澄清二字,似乎网名为“竹韵园”的网友,你没有资格说。你原来怀疑某店的面包产品不是手工制作,那么要澄清,就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或调查结论来证明,确认该手工烘焙店的面包全部是手工制作。


2 y2 \8 {$ ?: W3 D: g* o

但是,这个调查,特别是涉及食品生产调查,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你没有权利,甚至派出所等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利,最简单的是你不能穿着警服进入食品操作间,而应由专业的食品监督部门的人员着食品安全装进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应该是食品生产监督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有权利去进行该项调查,食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对于食品的所有原料从进货起,必须保存原始的经营台账和进货发票等凭据,甚至必要的留样都需要。


+ u" f: ?! b0 R, u* X" y5 |" d

当然,所谓的是批量进回来贴牌出售还是自己手工生产,其实只要不违反《食品安全法》都是可以的,只不过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罢了,面包是市场定价,价格高低也不是太大的问题。


& y5 U- n- c4 a% U

从“竹韵园”网友7月18日的原贴看,不论结果是否其推测,毕竟没有说某烘焙店生产环节有什么问题来严重诽谤该烘焙店,只是凭他的猜疑说面包值不值,至少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该烘焙店认为造成对其的侵权,无非是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但是不应该诉诸公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把相关进出货的台账,工人生产的日记账等原始资料交法官审核,由法官作出判决更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当然,如果确实是侵权了,除了直接和间接损失,一些维权的费用,都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最后某烘焙店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书来澄清事实。

! B  L  G; N! o3 y/ D
) `. J" o, U7 d1 _. T

当今社会,一些商家很有钱,在市场行为中占据有利地位和对于消费者的不对等地位,是否每一个商家,特别是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商家是否都对消费者有责任感,良莠不齐。消费者对于一些事情的怀疑,很多是基于一些传言或自己从各个方面的推测,不一定很准,这个时候,如果产生了消费争议或怀疑,商家直接利用自己的关系诉诸公权,小编认为这不是文明社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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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一些舆论纠纷中,商家又是处于不利的一方,此时应该寻求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切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者消费者协会的初步调查和调解,更有社会说服力。而一些政法机关,主要职责是对坏人的,坏人不抓,忙着利用公权对普通老百姓,似乎有些不妥。

8 ^) j7 v1 h! C" B+ r. J

对于网络明显造谣者造成他人巨大损失需及时止损,或者一个人多次故意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或单位,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非法谋利等行为,才是 ** 部门需要及时介入,就是报警,也有一个原则,公 安 机关不参与民事纠纷处理,劝解得成就劝,劝不成建议双方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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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警方参与了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这个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个网名为“竹韵园”的网友的行为,是否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一些网络管理的法律,需 ** 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职权依法认定后向双方当事人公布,至于是否该向社会公布,也是警 方 看社会的呼应,至少某烘焙店老板娘作为当事一方,不能随便代替警方去“宣布”。


4 ]! D* W0 a2 P; u" ]0 S

还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警方的形象与过程,不能被你一个烘焙店老板娘作为宣传使用,你是商业行为,使用警察形象也是违法的。你这个行为,是否也应该受相应的法律处理呢?我们期待公 安 部门最后的结果。

原文来源:天地视野,靖江社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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