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 但在现实生活中 却时常发生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 不但让亲情蒙上了阴影 也影响了社会风气 近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一则刑事裁定书 里面写道靖江一位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
指责对方不尽赡养义务
甚至虐待自己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1 上诉人马某某因诉马某某2(曾用名马章灵)遗弃罪、虐待罪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5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原审法院诉称:我与丈夫生育两子两女,马某某2系次子。因马某某2对我不尽赡养义务,并有不提供食物、将我衣物及床铺扔出门外等行为,我分别于2004年、2015年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2015年12月我以马某某2犯遗弃罪向法院提起控诉,但法院未予支持。2016年我被送到靖江市新桥镇老年人福利院,马某某2与该福利院签订托养协议。在福利院生活期间,我于2018年1月股骨摔断,马某某2没有来看望过我,也不支付医疗费。2019年4月福利院起诉解除托养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后,马某某2既不将我接回,又不承担赡养费,对我不理不问。马某某2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要求追究马某某2虐待罪、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马某某指控马某某2犯虐待罪、遗弃罪,缺乏证明马某某2有罪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对马某某的自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马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52号刑事裁定,追究马某某2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马某某2暴力遗弃我,将我关在门外一个多月。2015年12月我曾以马某某2犯遗弃罪向法院提起控诉,但法院未予支持。2016年我被送到靖江市新桥镇老年人福利院,马某某2与该福利院签订托养协议。在福利院生活期间,我于2018年1月股骨摔断,马某某2没有来看望过我,也不支付医疗费。2019年4月,因没有人付钱,福利院起诉,解除托老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后,马某某2既不将我接回,又不承担赡养费,对我不理不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马某某指控马某某2犯虐待罪、遗弃罪,缺乏证明马某某2有罪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马某某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位母亲从2004年就提起赡养纠纷诉讼, 直到2020年事情双方仍然没有和解, 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十分僵硬紧张,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我们也不去对其中内情进行过多猜测。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请大家善待自己的父母 祝天下所有的母亲身体健康!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