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市民, 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总有一些企业轻视环境违法 不断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随着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这些企业也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2家单位和1个人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04月13日,靖江市人民 ** 网公布靖江2家单位和1个人,因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20.6万元,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靖江市永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01环境违法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5日、3月10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砂石生产项目,总投资30万元,2019年4月开始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19年7月建成调试,2019年11月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该单位砂石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6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陆仟元(¥60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合计罚款贰拾万陆仟元(¥206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陶某01环境违法行为陶某是靖江市永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石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人。2020年3月5日、3月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靖江市永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石生产项目于2019年7月建成,2019年11月投入生产,未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7号),告知陶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陶某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陶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陶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伍万元(¥50000元)。
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01环境违法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1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0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该单位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8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6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人民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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