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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14: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击非法集资是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公众“钱袋子”的重要举措。近三年来,靖江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5件,判处罪犯43人,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非吸金额高达37605万元,集资参与人数高达2092人,其中个案最高纪录是向58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30万余元。三年间,非法集资令数十人身陷囹圄,令成百上千个家庭血本无归。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升对非法集资的辨别力,现推出《靖江市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在“拍案惊奇”中感受法院版的“警世通言”。


案 例
翟凤、沈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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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

精明夫妻哪精明,吸金一万五,倒赔九千八,如此算计着实让人看不清。不知何来迷之自信,大小皇誉、耀月珠宝,理财产品层出不消停。只道是金钱渐欲迷人眼,饮鸩止渴落得一文不名。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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