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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钓友下水捞漂溺亡,同行者不劝阻还拍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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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捞一只不慎落水的鱼漂,深夜野外垂钓竟付出生命代价。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一起因相约 “夜钓” 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背后的安全隐患与法律责任,值得广大户外爱好者深思。

案情回顾:鱼漂落水引悲剧
胡某与曾某既是同事,也是资深钓友。某日,胡某通过微信邀约曾某,前往某村集体所有的废弃水塘夜钓。当晚 9 时许,两人抵达现场,在杂草丛生、四周无人的塘边开始垂钓。至当晚 11 时许,曾某的鱼漂不慎落水,迅速漂向塘心。情急之下,曾某脱去外套下水打捞,而胡某见状后,竟拿出手机拍摄视频
该水塘长期无人管理,淤泥深厚、能见度几乎为零。曾某下水后很快失去平衡,挣扎数分钟后沉入水中。胡某虽立即呼救并报警,但因地处偏僻,救援力量赶到时,曾某已无力回天,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曾某家属将胡某及水塘管理方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
双方辩称:责任归属引争议
胡某辩称:钓鱼属于正常休闲娱乐活动,自己仅邀约,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施救,已尽基本义务;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水行为系自主决定,属 “自甘风险” 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
村委会表示:该水塘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灌溉用塘,从未开发为钓场,未收取任何费用,属非经营性公共区域;对深夜非法垂钓行为既不知情也难以监管,要求其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厘清责任促调解
靖江法院结合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深入剖析法律关系与责任边界,作出如下认定:
村委会无责:案涉水域属开放性自然水体,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村委会未从中获益,也无专门安保人员配置。依据 “收益与风险相一致” 原则,不能苛求其承担与专业钓场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水塘地处偏僻,周边无明显人行通道,难以预见有人深夜垂钓,故村委会无明显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担责:胡某作为夜钓活动发起者,对活动时间、地点、环境有主导选择权,明知水域陌生、无照明及安全设施,深夜垂钓风险极高,却未对同伴尽到更高提醒与照看义务。曾某下水时,胡某未有效劝阻,反而拍摄视频,漠视危险,客观上形成 “默许” 或 “鼓励” 的心理暗示。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未尽同行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秉持 “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的司法理念,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曾某家属与胡某达成协议,胡某自愿支付经济补偿,纠纷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安全与义务记心间
法官提醒,相约钓鱼属正常社会交往,一般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但在活动具潜在危险性、参与者存在 “共同行为” 时,同行者衍生出 “合理注意义务” 与 “临时救助义务”—— 这源于社交中的善意与安全责任,非法律明文规定却必须遵守,
借此案,靖江法院向广大户外爱好者发出警示:
安全是第一要务,娱乐活动必须以生命为底线,户外垂钓务必选择正规、安全、管理规范的场所,拒绝冒险;
同行者是彼此安全的 “第一道防线”,面对危险行为应主动提醒、及时劝阻或制止;
成年人应敬畏自然、敬畏生命,清醒认知行为后果,远离高风险行为,杜绝侥幸心理。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泰无聊,如使用不当请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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