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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早就是刻在每个驾驶员骨子里的安全准则。可总有人心存侥幸,觉得“少喝一点没事”“深夜没人查”,不仅酒后驾车酿成事故,还妄图通过找人顶包的小聪明逃避责任、骗取保险。 殊不知法网恢恢,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日前,靖江就查处一起酒驾顶包案件,肇事者王某某不仅因醉驾获刑,其顶包行为更让自己错上加错,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时间回到2024年12月的一个夜晚,王某某持C1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的作用让他注意力严重不集中,车辆右前部直接狠狠撞上了路边的绿化隔离栏,瞬间导致隔离栏断裂、警示桩倾倒,公共财物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第一反应不是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也不是担心公共设施的损失,而是满脑子想着“怎么逃避酒驾追责”“怎么骗保险理赔”。鬼使神差之下,他动了找人顶包的歪心思,当即拨通了李某某的电话,把事故情况和盘托出,指使对方火速赶到现场,冒充车辆驾驶员报案,妄图掩盖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蒙混过关拿到保险赔偿。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法律从来不会纵容任何侥幸。交警介入调查后,很快就戳穿了王某某和李某某的谎言。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25毫克/100毫升——要知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为醉酒驾驶,王某某的检测结果远超标准,属于严重醉驾! 不仅如此,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专业评估,被撞坏的绿化隔离栏、警示桩等公共财物,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60元。结合全案情节,王某某醉酒驾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被认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这个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兼顾了案件中的从轻从宽情节,做到了罚当其罪。 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是酒驾还找人顶包,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呢? 第一,醉驾本身就是刑事犯罪,不是“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25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触犯刑法,留下犯罪记录是板上钉钉的事。 第二,酒驾后找人顶包,属于“罪加一等”,会从重处罚! 王某某事故后指使他人顶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妨害司法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驾案件中,实施引诱、贿买他人作伪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另外顶包行为不仅影响醉驾者,顶包人也可能构成包庇罪! 很多人以为,帮人顶包只是“讲义气”,大不了被批评教育。但实际上,顶包人明知对方醉驾肇事,仍故意冒充驾驶员、作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可能构成包庇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这些情节,才能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更重的刑罚,是因为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杯酒,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一次侥幸,可能换来牢狱之灾。王某某的案例,给我们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不可违;事故后顶包作弊,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破坏,更不可取! 遵守交通法规,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份责任。请所有驾驶员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最终都会自食恶果!酒驾零容忍,顶包必追责,愿每一条道路都安全畅通,每一个家庭都平安团圆! 4 m8 R* m; ` t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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