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马洲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482|回复: 0

违反限消令!刚刚,泰州市中院通告……

[复制链接]

9514

主题

9519

帖子

3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1292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解执行难题,持续守护和巩固诚信泰州、法治泰州营商环境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现就督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限制消费措施(以下简称“限消”)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限期接受处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范围
本通告所指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具体名单见附件),是指在本院及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后,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且未按执行法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限消令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 p2 K9 t" d% Q9 P1 T2 R1 E3 x1 B/ {
二、督促限期履行法律义务
凡属上述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须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支付款项、交付财产、完成行为等;
(二)如暂不具备全部履行能力,须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详细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含收入、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债务情况及履行计划,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三)立即停止所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自行纠正已实施的违法消费行为;
(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协商履行事宜,并将协商情况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五)主动向执行法院说明违反限消令的行为,接受执行法院根据其违法情形作出的处理。

8 ]  ]4 N$ a. q; U* i; C6 z- O8 S
三、违反限消令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除依法追究单位责任外,还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 w2 ~1 X( Q& L
四、执行法院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如对限制消费令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异议期间不停止本公告所涉督促履行义务的执行。
为便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及群众监督,现将本院及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微信图片_2025-12-06_094338_050.jpg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的违法消费行为、财产线索进行举报,执行法院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线下举报可前往被执行人案件管辖法院的执行接待窗口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2 l' D) H$ K" J6 T! I
五、重申法律警示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在此,全市法院郑重告诫所有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规避执行,更不得暴力抗拒执行。主动履行义务是唯一正确选择,拖延、抗拒执行只会加剧信用危机,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希望被执行人珍惜自身及企业信用,尽快主动与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联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与诚信有序的社会秩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 R& ]8 \6 x/ t5 Q, C$ O/ I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 D0 L% t4 B& Z% F# ~2 @# ~8 h
扫描二维码下载附件
附件一:2023年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名单
附件二:2024年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名单
附件三:2025年1-10月违反限消令被执行人名单
& C/ q% F1 i1 D2 p

* I2 Z* D/ m+ M3 w! J& 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微马洲 苏ICP备2024147505号-2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571号

GMT+8, 2025-12-8 10:54 , Processed in 0.017459 second(s), 7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