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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企业在异地非法占地近1.2万平方米,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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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rgba(0, 0, 0, 0.9)]近日,山东省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江苏靖江的一家建设工程经营部开出高达339.75万元的罚单。这起跨省行政处罚案件,因涉事企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当地两个村庄进行工程建设,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尽管所占土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企业仍因违法用地行为被要求限期退还土地、没收相关建筑物等设施,并处以巨额罚款。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招自然资规罚字(2025)2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13

处罚内容:1.责令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张星镇山前季家村5234平方米、虎龙斗村6091平方米土地分别退还给张星镇山前季家村、虎龙斗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在非法占用的张星镇山前季家村、虎龙斗村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非法占用张星镇山前季家村、虎龙斗村土地的行为进行罚款,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处罚。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非法占用张星镇山前季家村、虎龙斗村土地的罚款额为5234+6091)x300=33975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柒仟伍佰元(¥3397500.00元),限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柒仟伍佰元(¥33975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39.75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违法事实:靖江市悦嘉建设工程经营部,在未得到土地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年初,擅自在张星镇山前季家村、虎龙斗两村的土地上建设核电临时建设工程至今,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现场勘验:土地现状地类和面积为山前季家村:村庄5234平方米、虎龙斗村:村庄6091平方米,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査处工作规程》“违法占地类”第五部分“查处注意事项”中第2项,《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21〕1号)第166项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机关: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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