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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税一稽罚(2025)29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8-07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所属期2018年8月-10月少缴的增值税税款3738.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86.91元、2015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款1457768.72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分别计2242.91元、112.15元、874661.23元。 罚款金额(万元):87.701629 违法行为类型:江苏克劳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接受靖江市驰*运业有限公司开具的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87468.5元,税额合计545241.5元,价税合计5532710元;2016年6月,你单位接受靖江江*泵业有限公司开具的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59658.12元,税额合计61141.88元,价税合计4208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且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 经检査,你单位与上述单位未有实际业务发生,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主观故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你单位应将上述发票在认证抵扣当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税款合计606383,38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319.17元、教育费附加18191.5元、地方教育附加12127.67元。其中你单位2018年8月-10月少缴的增值税税款3738.1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86.91元,未超五年。 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允许税前列支,对税前已列支的成本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对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进行纳税调减。 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2142.56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61331.7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0332.94元,已缴纳9214.26元,应补缴281118.68元。 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37291.11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172817.0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93204.26元,已缴纳259322.78元,应补缴533881.48元。 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03104.42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840211.8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10052.96元已缴纳275776.11元,应补缴434276.85元。 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15501.83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60167.5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00419元,已缴纳81550.19元,应补缴208491.7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