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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多家电动车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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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靖江市新日电动车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6-00048号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其他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25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9853.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98532

违法行为类型: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以1380元/辆的价格从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购进型号TDT6130Z的新日电动自行车2辆,以148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公司以1480元的价格购进型号TDT10Z的小牛电动自行车2辆,以158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3月5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3QJ0015)《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3QJ0016),检验检测结论为“样品依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4月3日内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至本局调查时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除抽检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7日退回购进单位,当事人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612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的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江市永骏电动自行车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6-0049号

处罚类别:其他;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25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409.6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54096

违法行为类型: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日,当事人从靖江市冉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150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型号为TDT1413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以168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3月5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7Z250103Q10017),检验检测结论为“样品依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整车质量、电池防算改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清复检,至本局调查时上述电动自行车除抽检的1辆,另一辆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7日退回购进单位,当事人上还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36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靖江市永源电动车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靖市监处罚(2025)6-0047号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其他

处罚决定日期:2025-9-25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386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3846

违法行为类型:制售不符合质量称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2日,当事人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1050元/辆的价格购进2辆型号为TDT1348-2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以12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3月5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居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3QJ0014),检验拾测结论为“依据GB42295-2022《电动白行车电气安全要求》、6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注检验,所检项目中顿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至本局调查时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除抽检的1辆,另一辆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6日退回厂家,当事人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4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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